Article 27

In force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对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