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应当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项目;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