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保护宣传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配置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位于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雨污管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和农膜的使用。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湿地和相关植被的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旅游、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