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设施的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干线设立醒目的饮用水水源标识,在靠近水源一侧道路或者穿越桥梁两侧设置封闭式护栏和截污收集装置,最大限度地防止路面(桥面)废水或者因交通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饮用水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