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当迅速将遇险的时间、位置、人员数量、状况以及原因、救助请求等信息,向险情发生地附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