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区、户)和屠宰场(点)应当对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或者零排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并给予资金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控制和减少流域水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