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流域水质的危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监督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或者农药薄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