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二)未按照规划同步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
(三)使用不合格或者对人体有毒有害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擅自将校舍、设施、场地投入使用的;
(五)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移交的。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