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将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的;

(三)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五)未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在土地出让时,未将出让公告中明确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纳入出让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八)以切割地块、零星开发等形式规避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九)未按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维护经费纳入预算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