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告。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实施异地重建,防止种质资源流失。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加强种质资源动态监测,编制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种质资源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