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认定的品种,发现存在申请材料、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撤销建议或者发布撤销公告:
(一)属于国家审定品种的,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建议;属于省级审定品种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撤销,发布撤销公告。
(二)属于登记品种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建议。
(三)属于省外引种品种的,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
(四)属于认定品种的,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撤销,发布撤销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