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和交接,依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物业后三十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以及交接资料清单等到区(市 )县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