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服务点,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五)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六)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八)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并做好出站登记;
(九)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