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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