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国土资源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干预国土资源案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国土资源案件瞒报、谎报、压案不查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应当建议其予以纠正;不纠正的,提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