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证件、账簿、报表等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对违法施工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必要时,可以对继续用于违法活动的机械、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设施予以查封或者暂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