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侮辱、恐吓、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