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签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