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4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Article 42Amended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