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表演、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和所有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