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以及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物质配制酒类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包装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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