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渔区和季节性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