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