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

(二)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三)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自筹、贷款、接受国家投资、接受外资和设备、横向 经济联合、吸收股金或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四)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奖惩 办法;

(五)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依法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依法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及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到境外投资办厂等涉外经济活动, 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和使用企业的外汇收入;

(八)自愿参加各种社团组织及招标投标活动;

(九)申请专利权,申报科技成果的评选奖励,申请注册商标及产品定点生产,取得国家规定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十)拒绝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