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应当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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