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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