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输水和配水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

(四)有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五)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应急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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