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和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