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合作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合作股份额为限,募集股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