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回购股份,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股东去世的;

(二)股东出境定居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