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历史遗迹、传承建筑文化风貌,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对有安全隐患的拔廊房进行登记,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收集和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有传承历史文化价值的拔廊房构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