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村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的拔廊房和古井、城墙、碉堡、石桩等历史遗迹进行普查,形成拔廊房、历史遗迹名录,挖掘其历史故事,并对历史遗迹设立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填埋古井,挖掘石桩、城墙;

(二)在石桩、古井、城墙周边五米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损毁、移动和涂改标志牌;

(四)其他破坏、损毁历史遗迹的行为。

古井、城墙、碉堡、石桩等历史遗迹,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文物等有关部门实施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