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结果作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规则。
市、县(区)城乡规划督察委员会应当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巡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活动,监督活动形成的督察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