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

(三)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等;

(四)建设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七)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八)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九)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船舶和车辆擅自进入保护区;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

(十二)修建墓地;

(十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十四)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