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
(三)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等;
(四)建设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七)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八)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九)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船舶和车辆擅自进入保护区;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
(十二)修建墓地;
(十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十四)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