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3)的煤炭采选及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二)非法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等破坏生态的行为;
(三)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
(四)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七)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膜;
(八)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违规渔具捕鱼;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