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环境卫生作业推行社会化服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环卫作业,避开高峰时段,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三)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进行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的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