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经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核准内容进行处置。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核准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