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等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