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