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易拉罐、塑料瓶、玻璃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扔动物尸体,乱倒污水、食物残渣、粪便;

(四)焚烧垃圾、秸秆等其他废弃物;

(五)向河道、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扫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六)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