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要求规范垃圾收集和投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