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