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景区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