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Chapter 4 不文明行为治理Article 49In force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本条例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