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住处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街道、沟塘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村庄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的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