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存储。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
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未能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