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自行依据法定程序纠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现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系统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按照本条例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