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

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