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