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禁止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确需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施工费用。

各类施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修复受损的排水设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5, 2019